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 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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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章程》和学会发展的需要并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为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或财产的划分等设立,一般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省内住所地以外地域设立,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一般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均须冠以“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ZHANGJIANG SOCIETY FOR AGRICULTURE MACHINERY),英文缩写“ZSAM”,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如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XXX分会、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XXX代表处)。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置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需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一)本专业的单位会员和专家有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要求;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五)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
  (六)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在本行业内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可以是与机构性质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
  第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分会长、分会副会长或主任、副主任”,本会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指“主任、副主任”,其余成员不设分会职务。
  负责人一般不超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人数的三分之一,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主任委员或其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重大问题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设秘书一名负责日常工作。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委员应是该学术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三)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学会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分支机构委员人选由正副主任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九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3或5年。分支机构应按照本会的规定按时换届。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第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围绕本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本会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是:
  (一)制定本专业(工作)委员会年度计划;
  (二)组织实施本专业的学术活动;
  (三)承办学会有关专业的各项工作;
  (四)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会做好组织建设和思
  想工作;
  (五)审查、评选和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技成果,推荐优
  秀科技人才。
第四章 分支机构变更与撤销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变更及撤销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由本会与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对其实行双重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其他机构。
  第十三条 在本会领导下,分支机构享有在《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本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须根据本专业领域特点及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分支机构工作条例,上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制定公章使用管理办法,公章须由专人保管,严格使用程序。如出现乱用公章等其他违规违纪现象,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本会将追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会宗旨和各自的职责任务积极开展活动。本会每年针对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学术活动水平、社会影响、经济保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核分支机构工作的重要依据。如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本会秘书处将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撤销该分支机构或另行组建的建议意见。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的,本会秘书处将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撤销该分支机构或另行组建的建议意见。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本会秘书处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拟举办的学术活动计划须在每年12月10日前报学会秘书处,经本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必要时本会派人参与。如因特殊情况需举办计划外的学术活动,须提前一个月报备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应在活动结束后的15日内,将活动总结及会议资料等报送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要求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应提前向学会秘书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工作经费自行解决。分支机构经费来源包括:挂靠单位的支持,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有关单位的赞助等。分支机构不单独建立银行账户,财务工作由学会财务统一管理,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与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确实需要时,应以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或挂靠单位名义签署,并由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或挂靠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的,本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提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和措施进行纠正,直至停止其活动或撤销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于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第六章 分支机构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是指在每一个工作年度,对专业(工作)委员会履职情况所进行的综合考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激励先进为目的,注重工作实绩,促进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不断进步。
  第二十八条 对分支机构的年度考核项目内容包括:
  (一)按时向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与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人员参加的业务活动(活动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年会、论坛、本专业专题研讨会、开放性研讨会、座谈会、沙龙、案例研讨会等)。
  (三)每次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报送会议记录、活动综述、活动成果等材料。
  (四)完成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情况。
  (五)组织委员开展慈善、救助、环保等社会公益活动。
  (六)按要求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委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考核的结果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对考核为优秀的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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